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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EP的理念与其问题

2007/1/23 10:58:47 来源:国立新竹师范学院特教中心主任 作者:李翠玲 字体: 发表评论 打印此文

  壹、前言

  特殊学生的个别差异大,在教学上无法像普通班一样,用一样的教材与一样的评量标准,因此极须有一套方式来加以规划与管理课程与教学,并随 时供 老师及行政人员来评做教学效果与教学绩效,此时「个别化教育方案」(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,简称IEP)便担任了此一关键的角色。IEP的产生自有如此之背景与需要,它是特教法及特教行政单位密要求的,但由于IEP的写费时,一份落实的IEP也需要专业的技术,也因此由IEP也卫生了一些问题,本文及针对IEP的理念及其所产生之问题提出探讨,并针对现有问题谋求改进之道。

  贰、缘起与定义

  IEP(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;个别化育计划/方案)到底是什么?简单的说,它就是以个别化的教学为基础,为个别学生或同质学生所组成的小组所设计的孝计划。它是特殊教育管理工具。

  IEP之所以会出现,仍有其历史背景与其需求性。根据美国94-124公法(1975年)即「残障儿童教育法案」,其为确保障碍儿童接受适当教育,因此在此法案中即特别规范个别化教育计划之实施与落实。此法案规定美国三至二十一岁的残障者应提供免费之公教育,亦即在最少限制的环境下受,并对鉴定后之特殊儿童,在鉴定后之三十天内设一由行政人员、教师、父母或监护人所组成之委员会,共同研拟IEP,经家长同意签字后,并需至少一年检查一之,必要时亦可修正。此一法案经三年准备工作后,在1978年正式实施时,已有95%接受特之残学生有IEP(吴武典,民76)。

  IEP立意良好,因此广为各国实施特殊教育所采用,我国因在第一次所制定之特殊教育法(民73)中并未强制学校老师为特殊儿童制定Iep,但特殊孝专家仍积极呼吁使,故仍受到部分教育行政当局与实务工作者的重视,常列为评鉴教学绩效的项目之一。但其推广效果十分有限,教育曾于民国八十三年进行调查我国实施IEP之情形,结果发现,社福机构孝使率较高,而国小及国中教师约有一半在使用,(林幸台、林宝贵、洪俪瑜、卢台华、杨瑛、陈红锦,民83)。各位使IEP之教师,在一、二学期后即放弃使用者占用77.5%,剩下所使之IEP是否合手IEP之精神与要素者,也是一大问题。在此等状况之下,于是促成特殊赴育法(民86)、特教法施行细则(民87)第二次修订时,则将IEP列为强制项目,即对每一位接受特教服务之学生,其教师皆应为其设计IEP,否则即为违法。

  参、法源基础

  当今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细则对IEP有关之规定如下:

  (一) 特殊教育法第27条「各级学校应对每位身心障碍学生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,并邀请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参与其拟定及教育安置」

  (二) 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8条「本法第二十七条所称个别化教育计划,指运用专业团队合作方式,针对身心障碍学生个别特性所拟定之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计划,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:

  1.       学生认能力、沟通能力、行动能力、情绪、人际关系、感官功能、健康状、生活自理能力、国文、数学等学业能力之现况。

  2.       学生家庭状况

  3.       学生身心障碍状况对其在普通班上课及生活之影响。

  4.       适合学生之评量方式。

  5.       学生因问影响学习者,其行政支持及处理方式。

  6.       学生教育目标及学期教育目标。

  7.       学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关专业服务。

  8.       学生能参与普通学校(班)之时间及项目。

  9.       学期教育目标是否达成之评量日期及标准。

  10.   学前教育大班、国小六年级、国中三年级及高中(职)三年级学生之转术服务内容。」

  前项第十款所称转衔服务,应依据各教育阶段之需要,包括辅导、生活、就业、心理辅导、福利服务及其它相关专业服务等项目。

  参与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之人员,应包括学校行政人员、教师、学生家长、相关专业人员等,并得邀请学生参与;必要时,学生家长得邀请相关人员陪同。

  (三)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9条「前例个别化教育计划」学校应于身心障碍学生开学后一个月内订定,每学期至少检讨一次。」

  由特教法及其相关施行细则中可看出IEP所含盖之内容及其实施方式,此法之颁布实施主要是从八十七年度开始实施,因此至今每一位特殊学生应有经由团队所加开之IEP会议之意见所拟出来之IEP,并在学期末实施IEP检讨会议,如果这些没有做到,以特教法的规定来说,就是违法了。

  肆、IEP之优缺点

  IEP到底有何优点?有何重要性?而必须藉由特教法的力量来加以规范?从学生、教师及行政单位的立场出发,其优点有:

  1.       确保身心障碍者得到适性、个别化的服务。

  2.       促进教师有效率、有组织的教学。因为:

  可依目标进行教学,不至杂乱无章

  提供每周(日)课园计划

  提供证明学生进步的证据

  特教绩效系统的评鉴

  教师及相关专业人责任之厘清

  3.       教学的管理工具

  4.       整合家长、教师及专业人员的意见与期望,不至于失之主观。

  IEP虽然有以上之优点,但在实务上亦有以下之缺点,以致使得不少教师视设计及使用IEP为畏途:

  1.       编写费时:平均编写完成约花二至四小组(旧生)、五至六小时(新生)。

  2.       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源、专业人员的共同参与。

  3.       家长配合意愿低(不愿参加IEP会议、不愿配合教学)。

  4.       部分教师专业不足,不会编IEP。

  5.       学生差异大时,要编不同之IEP,在教学时有困难。

  伍、目前IEP之问题及其改进之道

  笔者因特教中心业务需要及辅导区鉴辅会要求,参与访视特教班及资源班之机会较多,最常发现IEP的问题及可改进之意见条列如下:

  1.       全班共享一份IEP,个别化精神无法落实:一位老师可能要同时教好几位学生,无法个别教学,老师只好依据同一份IEP的目标对全班(组)设计教学。然此已违背个别化之精神,因此可采实施多层次教学,及在学生分组上按程度灵活安排,如此反应在IEP上即可出现不同之短期目标。

  2.       IEP只有教案,或只有教学日志,或只有测验卷,或只有作业单等或有其中前述几项要项: IEP可视为学生学习的整套档案,由它应可看出孩子学习的潜力及教师教学的成效,因此IEP的内容至少要有三大部分,即学生基本资瞪(家庭史、成长史……)、评量诊断资料(以了解学生学业、生活适应、情绪等等的起点行为)、补救学习方案(包括长短期目标、学习评量、各教学负责人、教学资源、教学策略),因此如果IEP中只有部份零星的数据,则无法一窥全貌。

  3.       无长、短期目标、起迄日期,或长、短期目标起迄日期不合情理:有些IEP把短期目的期限定在两个月或三个月,甚至于一个学期,样子是相当困难做形成性之评量,无法随时调整教学。

  4.       短期目标之拟定不够量化,难以评量:为便于客观鉴学生是否达到长短期目标,设定量化、可观察的目标是有必要的。举例来说,无法量化之例子如:「能认识数字」。能量化之例子:「能依序说出及写出0至100数字,且答对95%」。

  5.       IEP写的是一套,教的又是一套。

  IEP设计应与执行配合,否则失去意义。但可能因为IEP编写时,因此有些老师并不依IEP写的来教,变成IEP只供备查之用。事实上IEP格式可尽量简化,但仍应函盖一定内容。目前市面有教学目标数据库之软件可供参考,另外亦有相当多的IEP格式供参考。为节省IEP编拟时间,孝时如采小组教学,可以小组方式设计IEP,即针对小组成员每人的起点行为,找出可共同进行的酿程学目标,影印数份,再根据个别需求加入其它目标。

  陆、结语

  IEP的格式可以往如何简化的途径来发展,或者可融合诸如档案评量(Profolio)的方法或开发软件包等其它方法来改进其费时编写的缺失,但IEP的精神及其要素却是不容遗漏的,否则我们又如何得知我们给了孩子多少?所给的是不是他(她)们所要的?再就政府投资了如此多的教育成本,教师教学绩效的证据却无从取得,如何能说服特教成本的再投入?现今阶段,除非能找出比IEP更好的管理工具,否则IEP仍是每位特教老师的义务,每位特殊学生的权利。

  参考文献

  吴武典(民76):特殊教育法的理念与作法。台北:心理。

  林幸台、林宝贵、洪俪瑜、杨瑛、陈红锦(民83):我国实施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方案现况调查研究。特殊教育研究学刊,10。1-4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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