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孤独症诊断标准三美国的标准-DSM4

2006/6/22 11:57:36 来源:不详 作者:佚名 字体: 发表评论 打印此文

  A.包括(l)、(2)、(3)总数6项以上,至少有2项是(l),而(2),(3)至少各1项。

  (l)社会交往有质的缺损,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二:

  (A)非言语性交流行为的应用有显着缺损,例如眼神交流、脸面表情、躯体姿态、及社交手势等方面;

  (B)与相似年龄儿童缺乏应有的同伴样关系;

  (C)缺乏自发地寻求与分享乐趣或成绩的机会(例如,不会显示、携带、或指出感兴趣的物品或对象);

  (D)缺乏社交或感情的相互关系。

  (2)言语交流有质的缺损,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一:

  (A)口语发育延迟或缺如(并不伴有以其他交流方式来代替或补偿的企图,例如手势或姿态);

  (B)虽有足够的言语能力,而不能与他人开始或维持一段交谈;

  (C)刻板地重复一些言语或奇怪的言语;

  (D)缺乏各种自发的儿童假扮游戏或社交性游戏活动。

  (3)重复刻板的有限的行为、兴趣、和活动,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一:

  (A)沉湎于某一种或几种刻板的有限的兴趣,而其注意集中的程度却异乎寻常;

  (B)固执于某些特殊的没有实际价值的常规行为或仪式动作;

  (C)刻板重复的装相行为(例如,手或手指扑动或扭转,或复杂的全身动作);

  (D)持久地沉湎于物体的部件。

  B.功能异常或延迟,表现在至少下列之一;而且出现在3岁之前:

  (1)社会交往; (2)社交语言的应用;(3)象征性或想像性游戏。

  C.并非Rett病或儿童或瓦解性精神障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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